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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政采工程不适用公开招标千万别用错了!
绿水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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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将对食堂重新装修,预算金额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打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是在做该项目备案时,被告知采购方式选择不正确。旧食堂重新装修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何不能公开招标采购呢?”近日,有采购人员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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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法共存的原因,政府采购工程类的法律适用以及采购方式的选择一直是行业难点,那么,哪些工程类采购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呢?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以下简称财库便函[2020]385号)的规定,三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这三类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一是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二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


三是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那么,如何理解上述三种情况呢?


对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较好理解。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比如旧楼改造或者旧食堂重新装修等这些都属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此类项目即使达到了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也不能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即便是50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也应当按照项目特点选择上述三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第二种情况也较好理解。”业界资深人士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 号)对工程类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解释性规定,如:限额内工程,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装修工程,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国办发〔2019〕55 号文件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类项目,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或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故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那么,对于财库便函[2020]385号中涉及的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和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又如何理解呢?


在某代理机构总经理看来,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应是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应为4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的理解,这位总经理则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 号)为例进行解释。他说,该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那么,120万元即是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也就是说,中央预算单位工程类项目,达到12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应实行政府采购,但因未达到400万元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在采购时应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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