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ation de la plateforme ouverte Alibaba TV / 阿里电视开放平台入驻协议

阿里电视开放平台入驻协议

本协议是阿里TV开放平台的运营者(以下简称"甲方")与阿里TV开放平台上的应用提供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平台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乙方通过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如提交、发布了应用,即表示甲乙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乙方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时,乙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的任何疑问,已经甲方相关人员解释,乙方已经全部理解并表示接受。


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1. 应用:指甲方根据本协议通过阿里TV开放平台为乙方提供服务所指向的、乙方提供并自主享有知识产权或获得合法授权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APK/SDK)、游戏、视频、音频、图片等。

1.2. 阿里TV开放平台:甲方及其合作伙伴联合提供的,主要为乙方提供a)应用开发环境支持服务,b)应用接入、应用展示(含阿里TV应用商店的展示服务)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c)支付SDK支持及相应结算服务的开放性平台以及阿里TV应用商店,以下简称"TV平台",前述a)、b)、c)类服务统称为平台服务。

1.3. 阿里TV应用商店:甲方及其合作伙伴联合提供的、在TV终端中内置的、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应用挑选、下载、安装、升级服务的应用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应用中心"。

1.4. TV终端:任何内置应用中心的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电视、智能机顶盒、智能投影仪等互联网电视终端,以及VR设备等随技术发展出现的其他智能终端。

1.5. CPA:指乙方根据应用的下载或安装或使用或注册或其他相关行为的数量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合作方式。应用的下载或安装或使用或注册或其他相关行为的数量下称"用户行为数量",乙方就每一个下载/安装/使用/注册/其他相关行为向甲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下称"CPA单价"。

1.6. CPS:指乙方将应用收入的一部分作为技术服务费支付甲方的合作方式。

1.7. 应用收入:指用户通过TV平台下载或安装或使用乙方提供的应用并支付乙方的全部费用,包括收费下载收入、内购收入、其他运营收入。


2. 服务具体内容

2.1. 甲方通过TV平台为乙方提供平台服务,并对TV平台进行运营管理、系统维护和业务推广。

2.1.1. 双方同意采用CPS方式合作。

2.1.2. 双方通过邮件或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了CPA单价的,即视为双方同意同时采用CPA方式合作,即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根据用户行为数量和CPA单价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同时将应用收入的一部分作为技术服务费支付甲方。

2.2. 应用为TV平台不支持上传的类型或乙方自行上传失败的,乙方可在签署本协议后以邮件、实物介质等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内容或内容清单,由甲方代为操作在TV平台的接入,双方应通过邮件方式、补充协议等书面方式对乙方提供的应用进行确认。

2.3.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推广应用,甲方亦有权自主决定推广的具体期限、TV终端、具体展示位置及其他展示事宜。

2.4. 内置收费功能的应用应集成甲方提供的支付宝计费插件SDK,且集成该SDK的应用只在甲方TV平台进行推广。若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集成了支付宝计费插件SDK的应用向甲方TV平台之外的其他渠道提供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2.5. 乙方通过TV平台为用户提供应用,并自行与用户达成交易。

2.6. 乙方委托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代为处理合作期间用户退款申请及对用户操作退款等事宜。甲方作出的拒绝或同意用户退款申请的决定即时生效,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退款金额应从应用收入中扣除。


3. 费用结算

3.1. CPS方式下,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3.1.1. 如乙方无违约或可扣款情形,在全国广电、通信运营商市场(以下简称运营商市场),乙方最终收入为(应用收入-支付服务费用)*40%,剩余部分为甲方与运营商所得,甲方与运营商之间另行结算。

3.1.2. 如乙方无违约或可扣款情形,在除运营商市场外的其他市场,甲方费用=(应用收入-支付服务费用)*30%,乙方最终收入为(应用收入-支付服务费用)*70%。

3.1.3. 在所有市场,因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或特殊商务政策导致应用收入的分配比例需要调整的,甲方有权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相应调整通知乙方,乙方同意调整的,双方按甲方通知执行;乙方不同意的,甲方不在相关市场上线应用。

3.1.4. 合作涉及的运营商市场与其他市场的界定及具体范围,以甲方的说明为准。

3.1.5. 支付服务费用由支付服务提供方收取。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支付服务费用政策可能被调整,该类调整自支付服务提供方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即生效。

3.2. CPA方式下,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用户行为数量*CPA单价。CPA单价由双方通过邮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方式另行协商确定。

3.3. 双方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3.3.1. CPS结算方式:甲方在每周期届满次月的二十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乙方注册TV平台时提交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其他合理方式向乙方提供上一月应用收入,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给予邮件回复,并对书面对账单盖章确认;甲方会将CPS收入开票并打款给乙方,若双方有异议,不能按时完成的,先对双方均认可的部分进行结算。

3.3.2. CPA结算方式:若双方采用CPA方式合作的,双方需在每周期届满的次月二十日前到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后台友盟后台查看数据,并予以书面对账单盖章确认, 确认之后甲方就甲方应收取的费用开据发票传递给乙方,乙方需在收到发票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若双方有异议,不能按时完成的,先对双方均认可的部分进行结算如甲乙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收入核对,则相应开票及支付时间向后顺延。

3.4. 结算起结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累计应付乙方的CPS方式下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则暂不支付,相应金额累加入下一结算周期,直至应付金额达到1000元,甲方再行付款,以此类推。此类暂不付款情形,不适用本协议关于逾期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CPA方式下乙方应付甲方的费用无暂不支付情形。

3.5. 甲方受托代乙方处理用户退款申请的基本规则:

3.5.1. 仅接受因以下原因导致的用户退款申请:

3.6.1.1. 非用户真实意愿的购买,如系用户误操作造成;

3.6.1.2. 因系统原因造成用户重复支付的;

3.6.1.3. 因系统原因导致款项不同步,未能为用户及时开通服务的;

3.6.1.4. 甲方认为应当为用户退款的其他正当原因。

3.5.2. 退款比例及操作规则如下:

3.6.2.1. 未使用任何服务,且一个月内单个用户申请退款额在500元以下(包含500元)的,对该用户甲方可直接操作全额退款;

3.6.2.2. 其他情况下,若单个用户当月超过500元(不包含500元)的退款,需要乙方通过TV平台注册时使用的或乙方另行指定的邮箱地址表示同意后,甲方方可操作退款,乙方不同意退款的,乙方负责联系用户、处理用户申请并承担相应后果;

3.6.2.3. 已收取的及因退款产生的支付宝服务费用可以由用户承担,不再退还。

3.5.3. 除本条之外的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3.5.4. 甲方应当每月与乙方进行一次退款事宜的信息同步。

3.5.5. 不论甲方是否通过其平台向用户公示此退费政策/购买声明,应用中所定的收费退费策略与上述规则相冲突的部分,以上述规则为准。

3.6. 双方均需自行缴纳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收入的各类税款;双方均需自行负责开展本合作项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本协议作出约定的除外。

3.7. CPS方式下,甲方同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其最终收入,并约定支付到乙方在TV平台注册时填写的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帐号。CPA方式下,乙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并须支付至甲方如下帐户:

收款单位:【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杭州高新支行】

账号:【571906593810800】


4. 应用的在线交易

4.1. 乙方明确理解并同意,其在正式向用户提供应用内容及服务之前,应与用户单独签署相应的许可使用协议,并严格按照与用户的协议约定履行。

4.2. 应用的描述:乙方提供的、在TV平台上展示的文字描述、截图和/或照片,可以是a) 对乙方合法拥有且乙方希望交易的应用的描述;或 b) 对用户正寻找的应用的描述。甲方将对TV平台做分类并提供分类目录,乙方须自行在TV平台上发布应用描述,并将该应用描述归入正确的类目内。甲方不对应用描述和分类的准确性或内容负责。

4.3. 乙方通过TV平台发布的应用及相关服务等可以在TV平台接受用户订购,按照双方约定收取费用;用户可以在TV平台中订购乙方发布的应用及相关服务并向乙方支付费用。

4.4. 乙方使用"支付宝服务"收款,均应自行确保其"支付宝"账号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可用性并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因乙方"支付宝"账号出现异常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5.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从TV平台删除、屏蔽应用或限制其功能,因此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该应用的,相关责任应由乙方独立承担。

4.6. 乙方应秉承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因用户使用乙方提供的应用和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用户和乙方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用户与乙方产生纠纷时可以协助双方进行协调,但甲方并不保证协调取得实际效果。


5. 数据核对

5.1. 甲方建设并通过数据开放平台,根据国家规定及阿里巴巴集团的政策,向乙方提供应用收入等与双方结算相关的数据。

5.2. CPS方式下,应用收入及相关数据均以TV平台统计数据为准。CPA方式下,双方一致同意委托第三方统计机构友盟(域名:http://www.umeng.com/)进行CPA方式下的用户行为数据统计,并以友盟提供的统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双方应要求友盟同时向甲乙双方报送其统计结果;友盟不能提供该项统计服务的,以TV平台统计数据为准;经双方事先书面协商一致,亦可采用乙方的统计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6.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负责TV平台的技术及运营。

6.2. 甲方有权利核实乙方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实乙方注册信息、结算账户信息,提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6.3. 甲方保证其推广方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推广渠道不涉赌、不涉黄。由于甲方推广中的违法行为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但若前述情形乃因第三方恶意进行攻击所致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4. 乙方须对提交和发布于TV平台的应用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配合甲方进行功能性和安全测试等。若甲方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发现及/或第三方告知甲方)乙方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违反TV平台服务使用规则及流程或违反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对相应应用及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屏蔽或单方暂停、终止服务或作出其他合理处理。但乙方明确,乙方才是应用内容、功能及安全测试的责任人,应对此负全责。

6.5. 甲方有权将应用或乙方的商标、标识、截图、名称、文字描述等信息在甲方网站、客户端或相关营销传播活动、推广渠道中进行使用。甲方有权在应用发布前3个工作日要求乙方提供推广素材,乙方须审核其提供的素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要求。若因乙方迟延提供素材或乙方拒不更改,甲方有权推迟或停止发布应用,并追究乙方之违约责任。但前述过程并不视为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应用或其他内容承担任何的责任。

6.6. 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及合作伙伴,甲方有权对相应数据进行收集和使用。

6.6.1. 甲方有权收集和享有乙方和用户于甲方系统、网站或软件上的注册数据、在甲方上的乙方服务信息和运营数据。如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乙方发出询问或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做出删除、屏蔽等处理。

6.6.2. 甲方有权收集乙方于甲方上的用户统计性信息、统计性用户行为习惯等。甲方有权依法使用所收集的信息,并对外发布或披露所收集的统计性信息。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掌握的用户资料、用户使用应用情况及其它信息。

6.7. 因应用产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诉讼、投诉、违约的任何情形,甲方有权停止应用的测试、展示、在线销售等任何活动并冻结费用结算,同时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甲方遭第三方追索而损失的全部费用。

6.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市场推广和用户宣传中标注甲方指定的名称或品牌标识。

6.9. 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关联公司,或依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的要求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相应的合格运营者。

6.10.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其情节,对乙方做出警告、限制服务、屏蔽应用、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适当处罚并要求乙方支付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乙方需独立承担上述违约事宜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等并负责赔偿因此给用户、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合作伙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经营或特定经营资格的组织不当注册为用户或超过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作为的,其与甲方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本协议自始无效,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其帐户,并追究其使用甲方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7.2. 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TV平台服务使用规则及流程、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等,且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乙方了解上述协议及规范等的内容可能会不时变更,并同意持续遵守。

7.3. 乙方有权利使用其注册账户和密码登陆TV平台,对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同时对其账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7.4. 乙方有权在TV平台开发或提交应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测试运行环境和规范对应用进行测试,并在测试完成后提交甲方进行兼容性测试。甲方要求乙方进行前述测试的,乙方在提交的应用通过甲方兼容性测试后方可获得在TV平台发布和运营的权利。

7.5. 应用不得未经甲方事先测评通过即自行升级。甲方有权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应用自升级功能进行限制,或对相应应用进行屏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甲方在推广过程中使用到的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或乙方品牌标识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软件版权的完整性和商标权的合法使用等。

7.7. 乙乙方负责保证应用的内容与乙方官方应用的内容一致(除甲方要求删减的功能外),并及时更新。

7.8. 乙方同意在应用中使用甲方提供的帐号体系和支付体系。

7.9. 乙方声明并保证应用及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应用中内容、内嵌的广告和链接等)符合如下要求:

7.9.1.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不会有任何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7.9.2. 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等;

7.9.3.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互联网站、互联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7.9.4. 不会含有任何类型的木马、病毒、后门程序或其他恶意计算机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操作系统、TV平台、其他产品提供方提供之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7.9.5. 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内容链接:(i) 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所禁止的商品或服务,或 (ii) 无权链接;

7.9.6. 不会将通过TV平台技术接口、公开渠道以及基于本协议项下合作获取的TV平台和甲方网站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户信息、用户交易信息、用户针对乙方应用的使用数据等)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开发应用,单独销售,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不会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用于交易或获取不当利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等全部法律责任,并就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7.9.7. 不得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不必要的终端功能以致性能影响、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

7.9.8. 不得违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符合明示、必要等原则。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得超出收集时的明示目的。不会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用于交易或获取不当利益;

7.9.9. 不得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从任何用户那里获取对用户账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不得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TV平台和甲方网站提供代理身份验证凭据;不得提供"跟踪"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其他用户在应用档案文件页上查看或操作;

7.9.10. 乙提交应用时,必须向甲方公开完整且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信息、使用方式、资费标准、有效期限、应用的提供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客服电话、网络邮箱并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关版权证明等。)、说明提交的应用所需要的安全权限、调用用户终端的哪些设备及功能、使用或涉及到用户的哪些信息和隐私,并在应用安装前提示用户上述信息并告知用户由甲方代乙方收费(若有),供用户判断是否继续安装使用。乙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正确及完整,并保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程序从而确保各方的合法收益权。如果上述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更改。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甲方有权向用户提供;

7.9.11. 不得删除、隐匿、改变甲方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服务中显示或包含的任何知识产权声明;

7.9.12. 乙方保证其通过TV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应用、宣推资料及相关服务中不含损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企业形象、品牌、应用或业务的内容或信息。乙方不得暗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加入、赞助或认可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应用名称中或顶级域名左侧的URL中使用"阿里巴巴"、"YunOS"、"阿里"、"支付宝"、"Alibaba"、"Aliyun"、"Taobao"、"Alipay"或其他甲方任一关联公司持有的品牌、Logo、公司名称的任何变体、缩写、改写、增减文字或字母或错误拼写;

7.9.13. 不得避开、尝试避开或声称能够避开任何内容保护机制或者甲方所提供的数据统计工具。

7.10. 乙方须对应用的质量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用性、兼容性、产品质量等产品自身问题。因应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遭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7.11. 乙方有义务对已经发布的应用提供升级、维护及其它技术支持。乙方负责承担应用发布之后产生的各种非TV平台问题引起的客户咨询和投诉及其它售后服务,并在24小时之内回复并提出解决方案。乙方保证友善、耐心、热心地为用户提供咨询及售后服务。若乙方被多次投诉且未妥善处理的,甲方保留暂停乙方服务的权利。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投诉,乙方可以和甲方联系。

7.12. 乙方若有通过TV平台向用户提供收费服务,在用户付费或使用前,必须取得用户同意并且有明确的资费提示。

7.13. 乙方同意TV平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的全部权利均归属甲方。乙方承诺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或披露TV平台用户对应用的使用情况。

7.14. 甲方将允许用户对应用进行评分。对于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评论,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处理。但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自我交易或虚拟交易等手段提高应用的评分,欺诈、引诱或强行要求用户付费等。

7.15. 乙方按照其获得的收益自行承担税负,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负,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税所得中代扣代缴而不需要事先取得乙方同意。

7.16. 乙方须对获悉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的商业资料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对因保密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7.17. 乙方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7.18. 乙方同意接收来自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发出的邮件、信息。

7.19. 甲方可视运营情况决定是否及如何发布应用推广信息。 对于前述发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根据推广信息发布要求,向甲方提交推广内容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说明书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并愿意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拒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发布推广信息。

7.20. 乙方授权甲方推广过程中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截图、名称、文字描述等信息。


8. 知识产权

8.1. 除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商标外,TV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甲方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甲方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甲方网站程序或内容。

8.2. 甲方拥有TV平台运营数据的全部权利。前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户注册信息、用户针对乙方应用的使用数据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

8.3.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授予乙方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可随时终止的和不可再分发的许可,许可乙方自己访问和使用TV平台开发、测试、显示、发布其应用及出售相关服务,允许乙方访问甲方提供的或用户自身授权的用户信息。严禁乙方进行如下行为:

8.3.1. 对TV平台、其服务及其任何方面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和算法)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重构、反编译、翻译、修改、复制,或者在未经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创作衍生作品;

8.3.2. 篡改或从TV平台、其服务的任何方面或部分删除任何标识、商标、版权或其他声明;

8.3.3. 分发、销售、转销、租赁、许可、再许可或通过其他方式将TV平台或任何用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以任何方式存储TV平台或用户信息致使第三方能够访问);

8.3.4. 避开或修改甲方数据统计工具。

8.4. 乙方保留其原有的应用相关的权利、权属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知识产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通过TV平台提交或发布应用,即表明乙方授予甲方本协议有效期内非排他性的、免费的全球性许可,允许甲方通过各类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下载、复制、重设格式、公开显示、运行应用,以及应用中的游戏、视频、音频、截图、图片等各类内容。


9. 保密条款

9.1. 保密资料指本协议、双方缔约事实、由一方向另一方或其关联公司披露的所有技术及非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产品计划,价格,财务及营销规划,业务战略,客户信息,客户数据,研发,软件硬件,API产品数据接口,技术说明,设计,特殊公式,特殊算法等)。

9.2.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同意对获悉的对方或其关联公司之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并严格限制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或其使用之第三人遵守本条之保密义务。接收方同意约束其有必要使用揭露方保密资料的员工、上述第三方遵守本协议相关之许可要求和保密义务,并就其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对揭露方负责就如同接收方自身违反一样。若接收方员工或第三方违反本协议的许可要求及保密义务的,即视为接收方违约。除非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要求或上述保密资料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外,接受保密资料的一方不得对外披露。

9.3. 本协议双方明确认可各自用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等是各自的重要资产及重点保密信息。本协议双方同意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上述保密信息等不被披露。一旦发现有上述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

9.4. 本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10. 协议期限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10.2. 本协议因以下情况而终止:

10.2.1.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纠正违约行为,违约方未于收到守约方通知后的10天内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0.2.2.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10.2.3. 协议有效期满且未续签的;

10.2.4.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0.2.5. 一方严重违约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11.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11.1. 协议终止后的收入处理:本协议期限内已安装应用的TV终端的用户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仍旧使用应用的,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对乙方结算其收入。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满一年以后,甲方可以不再对乙方结算和支付。

11.2. 协议终止后,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保留与应用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帐户信息、用户行为信息,或因此向乙方或用户或第三方发出提示,亦不就终止服务而对乙方或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1.3. 不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终止,甲方仍有权:

11.3.1. 保存或不保存该应用相关的数据及交易或用户行为记录;

11.3.2. 对于乙方在协议终止前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 乙方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甲方有追索权。

11.4. 对于协议终止之前乙方交易行为依下列原则处理:

11.4.1. 协议终止之前,乙方和用户尚未交易或尚未交易完成的,甲方有权在中断、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此项交易信息;

11.4.2. 协议终止之前,乙方和用户就具体交易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将终止服务的情况通知乙方或用户。


12. 责任限制和免责

12.1. 乙方应当负责应用的开发、运营、支持和维护并独立承担因此发生的风险和后果。甲方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发布在TV平台上的任何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不准确或不正确是由用户所造成的,还是由于应用所使用的或与应用相连接的任何设备或程序所造成的。

12.2.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包括乙方使用TV平台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即使乙方已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12.3. 尽管本协议中可能含有相反的规定,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无论因何原因或何种行为方式,始终不超过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本协议履行而支付甲方的费用。


13. 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

13.1.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

13.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黑客、政府行为。

13.3. 下列事项为本协议约定的情势变更:

13.3.1. 如发生如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不经通知乙方即中止提供服务,但甲方将于该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

13.3.1.1. 紧急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情况。

13.3.1.2. 由于基础电信业务故障而造成服务中止或服务变更。

13.3.1.3. 平台的线路服务终止的情况。


13.3.2. 因甲方服务器遭遇不法攻击导致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且经甲方尽力抢修仍无法恢复使用。

13.3.3. 其他在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14. 违约责任

14.1. 任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2‰(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4.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所收取的任何费用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依法赔偿。

14.3. 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a)本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或(b)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向甲方赔偿。


15. 通知和送达

15.1. 甲方对乙方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5.2. 乙方对于甲方的通知应当通过甲方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16. 其他约定

16.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签订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协议及其履行而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仅可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6.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TV平台服务使用规则。TV平台服务使用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6.3. 甲方有权不时修改本协议和TV平台服务使用规则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将公布于甲方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如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则视为乙对修改后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如乙方对修改存有异议,或者乙方不同意甲方公布的TV平台规则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16.4. 本协议中,阿里TV 平台的运营者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但乙方知悉并同意:根据国家要求,TV终端上的应用的最终管控权归属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播控方),本协议所涉播控事宜乃甲方受播控方之托签署。如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主管机关要求或播控方要求或资质要求变化,a) 用户已下载的应用可能被删除、屏蔽或功能受到限制,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的责任;b) 甲方可指定其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浙江智乐网络有限公司),或直接由播控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办理结算,相关发票由前述主体开具。前述应用管制或主体指定以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此类通知的发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网页公告/协议变更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