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库规约

1. 【强制】定义 GAV 遵从以下规则:

1 ) G GroupID 格式: com .{公司/ BU }.业务线. [ 子业务线 ] ,最多 4 级。

说明:{公司/ BU } 例如: alibaba / taobao / tmall / aliexpress 等 BU 一级 ; 子业务线可选。

正例: com . taobao . jstorm 或  com.alibaba.dubbo.register 

2 ) A ArtifactID 格式:产品线名-模块名。语义不重复不遗漏,先到仓库中心去查证一下。

正例: dubbo - client /  fastjson - api /  jstorm - tool

3 ) V Version :详细规定参考下方。


2. 【强制】二方库版本号命名方式:主版本号.次版本号.修订号

1 ) 主版本号 主版本号:当做了不兼容的 API 修改,或者增加了能改变产品方向的新功能。

2 ) 次版本号 次版本号:当做了向下兼容的功能性新增 ( 新增类、接口等 ) 。

3 ) 修订号 修订号:修复 bug ,没有修改方法签名的功能加强,保持  API 兼容性。

说明:起始版本号必须为: 1.0.0 ,而不是 0.0.1


3. 【强制】线上应用不要依赖 SNAPSHOT 版本 ( 安全包除外 ); 正式发布的类库必须使用 RELEASE版本号升级+1 的方式,且版本号不允许覆盖升级,必须去中央仓库进行查证。

说明:不依赖 SNAPSHOT 版本是保证应用发布的幂等性。另外,也可以加快编译时的打包构建。


4. 【强制】二方库的新增或升级,保持除功能点之外的其它 jar 包仲裁结果不变。如果有改变,必须明确评估和验证,建议进行 dependency : resolve 前后信息比对,如果仲裁结果完全不一致,那么通过 dependency : tree 命令,找出差异点,进行< excludes >排除 jar 包。


5. 【强制】二方库里可以定义枚举类型,参数可以使用枚举类型,但是接口返回值不允许使用枚举类型或者包含枚举类型的 POJO 对象。


6. 【强制】依赖于一个二方库群时,必须定义一个统一版本变量,避免版本号不一致。

说明:依赖 springframework - core ,- context ,- beans ,它们都是同一个版本,可以定义一个变量来保存版本:${ spring . version },定义依赖的时候,引用该版本。


7. 【强制】禁止在子项目的 pom 依赖中出现相同的 GroupId ,相同的 ArtifactId ,但是不同的Version 。

说明:在本地调试时会使用各子项目指定的版本号,但是合并成一个 war ,只能有一个版本号出现在最后的 lib 目录中。曾经出现过线下调试是正确的,发布到线上出故障的先例。


8. 【推荐】所有 pom 文件中的依赖声明放在< dependencies >语句块中,所有版本仲裁放在< dependencyManagement >语句块中。

说明:< dependencyManagement >里只是声明版本,并不实现引入,因此子项目需要显式的声明依赖, version 和 scope 都读取自父 pom 。而< dependencies >所有声明在主 pom 的< dependencies >里的依赖都会自动引入,并默认被所有的子项目继承。


9. 【推荐】二方库尽量不要有配置项,最低限度不要再增加配置项。


10. 【参考】为避免应用二方库的依赖冲突问题,二方库发布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 精简可控原则。移除一切不必要的 API 和依赖,只包含  Service API 、必要的领域模型对

象、 Utils 类、常量、枚举等。如果依赖其它二方库,尽量是 provided 引入,让二方库使用

者去依赖具体版本号 ; 无 log 具体实现,只依赖日志框架。

2 ) 稳定可追溯原则。每个版本的变化应该被记录,二方库由谁维护,源码在哪里,都需要能

方便查到。除非用户主动升级版本,否则公共二方库的行为不应该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