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0xjs & kimi
美國國會即將引來最新的加密法案表決。 2024年5月10日,美國眾議院規則委員會表示,美國眾議院在本月即將對《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簡稱FIT21)進行全體投票。
a16z合夥人dixon 5月15日發文表示,「接下來兩週,眾議院將就迄今為止最重要的加密法案FIT21進行投票。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呼籲明確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創新,FIT21 法案將做到這一點。 ,確保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督,並透過對加密貨幣交易實施嚴格的規則來保護美國消費者。的人支持這項立法。 Emmer 和眾議員Warren Davidson 發起了HR 4763,即《21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FIT21)。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Patrick McHenry是該立法的共同發起人之一。
該法案賦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數位商品的新管轄權,並明確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作為投資合約一部分裡的數位資產的管轄權。此外,該法案還建立了一個流程,允許數位商品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如果它們最初是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提供的)。最後,FIT21對所有需要在 CFTC 和/或 SEC 註冊的實體提出了全面的客戶揭露、資產保護和營運要求。
速覽FIT21法案主要內容
FIT21法案全長253頁,金色財經記者利用Kimi對法案進行總結。《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H.R. 4763)是一項旨在規範和促進數位資產及區塊鏈技術在美國發展的全面立法。以下是該法案內容的詳細總結:
第一部分:定義、規則制定和註冊通知
規則制定: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需共同製定規則,以進一步明確相關術語,並為數位資產交易的混合型交易制定規則。
註冊通知:請數位商品交易所、經紀人和交易系統經營者向CFTC提交註冊意向通知,並遵守特定的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投資合約資產的明確性
(b) 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修訂:對於1940 年投資顧問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的第202(a)(18) 節進行了修訂,明確指出“證券”一詞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c)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修訂:對於1940 年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的第2(a)(36) 節進行了修訂,同樣指出「證券」一詞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d) 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修訂:對於1934 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第3(a)(10) 節進行了修訂,明確「證券」一字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e)對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的修訂:對於1970 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的第16(14) 節進行了修訂,指出「證券”一詞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這些修訂的目的是為了在現有的證券法律框架內為數位資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明確性,同時確保投資者保護。透過將投資合約資產排除在傳統證券的定義之外,法案旨在促進創新,同時保持對投資者的適當保護。
第二部分的規定對於數位資產發行者、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都具有重要意義。它為數位資產的發行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確性,有助於減少監管不確定性,從而可能鼓勵更多的投資和創新在數位資產領域內發生。同時,透過排除投資合約資產作為證券的定義,也為這類資產的監管提供了新的路徑。
豁免交易:規定了數位資產交易的特定豁免情況。
要求:為某些數位資產的提供和銷售設定要求。
增強揭露要求:要求增強數位資產的揭露資訊。
認證:對某些數位資產進行認證。
#數位商品和其他數位資產的處理:規定了SEC對數位商品和其他數位資產的監管權限。
註冊和要求:涉及數位資產交易系統的註冊、要求以及與數位資產經紀人和交易商相關的規則。
CFTC對數位商品交易的管轄:明確了CFTC對數位商品交易的監理範圍。
註冊和監管:規定了數位商品交易所、經紀人、交易顧問和商品池營運商的註冊和監管要求。
#調查與報告:請SEC和CFTC就金融科技創新、去中心化金融、非同質化數位資產、數位資產持有者的金融素養以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改善進行研究,並提交報告。
法律的生效日期:大多數條款將在法案頒布後的360天生效,除非需要規則制定,那麼將在規則制定後60天生效。
SEC和CFTC的協調:兩個機構將共同製定規則,以促進數位資產市場的公平和有序發展,並保護投資者。
國際協調:SEC和CFTC將與外國監管機構協調,以建立全球數位資產的一致監管標準。
銀行保密法:數位資產交易系統被視為金融機構,適用於銀行保密法。
費用收取:CFTC將對註冊數位商品交易所、經紀人和交易系統的實體收取註冊費、年費和終止費。
費用調整:CFTC有權根據需要調整費用,以促進公平競爭和創新。
費用使用:收取的費用將用於涵蓋CFTC在本法案下的功能實施成本。
去中心化金融研究:SEC和CFTC將共同進行研究,分析去中心化金融的性質、規模、角色、用途以及與傳統金融市場的整合程度。
非同質化數位資產研究:研究非同質化數位資產的性質、市場以及與傳統市場的融合。
金融素養研究:評估提高數位資產持有者金融素養的方法。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研究:評估是否需要額外的指導或規則來促進代幣化證券和衍生產品的發展。
H.R. 4763法案提供了一個全面的框架,旨在監管和促進數位資產和區塊鏈技術在美國的發展。法案透過定義關鍵術語、設定註冊要求、增強揭露和透明度以及促進國際監管協調,為數位資產市場的成長和創新奠定了基礎。此外,法案還強調了對金融科技和數位資產生態系統的研究,以及提高公眾對這些新興技術的認識和理解的重要性。透過這些措施,法案旨在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完整性,並利用數位資產和區塊鏈技術的潛力來增強美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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