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 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它是美國政府機構,負責監督商品和DeFi 期貨市場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主席Rostin Behnam 週四表示,他認為大多數加密貨幣不應被歸類類為證券代幣。
但是,他也指出,由於法院裁決,比特幣和以太坊應被視為商品,但這種分類尚未擴展到大多數山寨幣。
CFTC 負責監管美國的商品和 DeFi 期貨市場,並於 2017 年授權首個比特幣期貨在股市上市,後來用於發行 SEC 批准的 ETF。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負責證券和交易所的機構,兩個機構之間就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一直存在爭議。
鑑於比特幣和以太坊被歸類為商品,CFTC 應該負責其監管。然而,SEC 不同意並在批准比特幣期貨 ETF 後拒絕了 BTC 現貨 ETF。
法院裁定拒絕不合法後,SEC 最終屈服並於 1 月批准了比特幣現貨 ETF。
對於以太坊,SEC 5 月批准了 ETF,可能是由於法院裁決將以太坊歸類為商品。
要注意的是,關於加密貨幣是商品還是證券的推理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單獨應用於每種加密貨幣。
因此,不能僅僅因為比特幣和以太坊是商品,就認為所有類似比特幣和以太坊的加密貨幣都是商品。每個案例都需要具體分析。
例如XRP(瑞波幣的加密貨幣),法院裁定其在二級市場(交易所)的交易不能被視為投資合約,所以事實上是這樣的,在這種情況下被視為商品。
但是 SEC 對 Ripple 的訴訟仍在進行中,Ripple 被指控最初在一級市場上作為證券代幣發行 XRP。
在金融領域,證券是由發行人發行的產權,法律要求發行人在發行前必須向 SEC 註冊。
關鍵點是,它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合同,其中發行人向認購者承諾收益,但僅限於與活動相關的收益由發行人本身執行,而不是由購買者執行。
因此,如果有人向投資者出售投資合約,而投資者購買這些合約的唯一目的是透過賣方的工作賺取利潤,那麼他們就發行了證券,並且他們購買了投資合約須在主管當局登記。如果未註冊,則證券被視為未註冊,因此其銷售被視為非法。
這項推理不僅適用於傳統金融產品,也適用於任何類型的金融資產,包括加密貨幣。
因此,如果有人創建一種加密貨幣或代幣,其出售以換取為購買者產生利潤的承諾,該加密貨幣應被視為安全代幣。
安全代幣在各方面都是安全的,必須在SEC 以便在美國金融市場上合法出售。
實際上,除了極少數例外情況外,沒有加密貨幣在 SEC 註冊。
那些非證券的加密貨幣會例外,因為它們不承諾任何
例如,比特幣的創建者或開採者從未將其作為投資合約出售,而只是作為市場價值波動的資產出售。換句話說,那些購買它們的人並沒有收到利潤的承諾。
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 ETH,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存在承諾收益的質押。然而,從理論上講,由於擁有代幣並將其存儲在自己的節點上的人所進行的活動,質押的存在。討論僅針對所謂的「質押即服務」而改變,例如許多加密貨幣交易所所做的,這可能屬於投資合約。
一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長期以來一直徒勞地嘗試證明以太坊應該被視為一種未註冊的證券,另一方面,CFTC 一直認為比特幣和以太坊都應該被視為商品。
從這個角度來看,貝納姆主席昨天的言論並不令人意外:他只是重申了這一點現在甚至有法院裁決證實了這一點。
相反,CTFC 從未真正在山寨幣上表明自己的立場。
SEC 繼續將幾乎所有山寨幣視為證券,而 CFTC 則認為大多數加密貨幣不應被視為證券。
昨天,在參議院撥款委員會的聽證會上,Behnam 明確表示他認為 70%-80%
而且,他說得很明確,而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卻經常對此發表不明確的言論。
這一方面加劇了 SEC 與 CFTC 之間的對抗,以及監管之爭加密市場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表明有 20% 或 30% 的代幣幾乎肯定應該被視為未註冊證券。
以上是CFTC 和 SEC:加密貨幣之戰被視為安全代幣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