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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部地方性「低空交規」在蘇州誕生

王林
發布: 2024-07-19 02:38:2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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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7 月17 日消息,7 月13 日,蘇州舉行「低空啟航創享未來」低空經濟沙龍活動,發布全國首部地方性低空空中交通規則- 《蘇州市低空空中交通規則(試行) 》(下稱《規則》)。據了解,《規則》由蘇州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專業科研機構研究制定,主要從服務管理、運營管理、空域管理、飛行活動管理、飛行保障等方面對低空空中交通規則進行了規定,共8 章37 條,將於2024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全國首部地方性「低空交規」在蘇州誕生


圖源 Pixabay《規則》明確真高 120 公尺以下,除國家劃設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為本市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蘇州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類使用和靈活調配機制,根據應用場景按高度、空域類型等因素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滿足空域用戶的差異化需求,實現空域資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在飛行活動管理方面,《規則》提出,蘇州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透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提出飛行計畫申請,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應及時回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批准結果。
在飛行保障上,《規則》鼓勵採用 5G 通訊、北斗短報文通訊等技術的最新成果,增強民用航空器的通訊保障能力。蘇州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或設備,提升低空飛行定位導航精度,滿足不同低空飛行任務需求。鼓勵使用無人機身分廣播、通感一體化等技術的最新成果,實現低空飛行目標的即時監視和有效識別。
本站附《蘇州市低空空中交通規則(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服務本市低空飛行活動,維護飛行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促進本市低空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真高 1000 公尺以下,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以及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市低空飛行活動,遵循規則先行、場景牽引、市場導向、技術保障、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二章服務管理第四條 本市建立低空飛行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市低空飛行的服務管理,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業務指導,透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收集本市低空飛行以及有關活動需求,為低空飛行提供即時化、專業化、全過程保障服務。
市交通運輸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進行本市低空飛行管理工作。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的具體運作機制,由低空飛行服務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民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發生的違規飛行行為依法進行處置。
市公安部門可以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依法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市公安部門及其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並從嚴控制設置和使用。
第六條 使用民用航空器在海關監管區內從事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有關的經營活動,應接受海關監管。
第七條 低空飛行安全緊急管理應納入本市突發事件緊急應變管理系統。
市緊急管理部門應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做好低空飛行緊急救援工作,參與低空飛行活動事故調查。
第八條 市通訊管理等部門應推動低空通訊網路覆蓋。
市氣象部門應提供本地氣象資料支持,提升低空氣象保障能力。
其他相關單位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營運管理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應符合產品品質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具備符合要求的通訊導航等能力。
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空域維持、偵測與避讓等能力要求。
第十條 在本市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應依國家規定依法登記。
第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應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從事非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的保險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民用航空器進行改裝並擬將其用於飛行活動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操控有人駕駛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員執照;操控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合法有效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
第十四條 從事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或營運合格證。
第四章空域管理第十五條 真高 120 公尺以下,除國家劃設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為本市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
上述適飛空域透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及時發布。
第十六條 重大活動或緊急任務對空域使用有特殊需要的,有關單位可以透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提出建議方案,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准,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應及時向空域用戶反饋結果。
第十七條 為了保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起飛和降落安全,本市設置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點的警示區域,由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統一發布。
單位或個人需要增設警示區域的,可以向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本市統一規劃低空公共航路航線,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准後,透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發布,並根據需要及時調整。
空域用戶有低空專用航路航線使用需求的,可以透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提出申請,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准。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應及時向空域用戶回饋結果。
第十九條 本市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類使用和靈活調配機制,根據應用場景按高度、空域類型等因素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滿足空域用戶的差異化需求,實現空域資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五章飛行活動管理第二十條 本市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飛行計畫申請。
提出飛行計畫申請的時限和程序,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可以透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提出飛行計畫申請,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台應及時回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核准結果。
低空飛行活動已獲得批准的單位或個人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在計劃起飛 1 小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起飛。
第二十二條 組織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的,無需提出申請:
(一)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警察、海關、緊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120 公尺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畫起飛1 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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