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 8 月 20 日消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19 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透過「虛擬資產」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根據最高法介紹,隨著網路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不斷翻新升級,
虛擬幣、
遊戲幣、「
跑分平台」、
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司法解釋明確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其中包括透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洗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物款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
情節嚴重」。
本站附最高院、最高檢司法解釋原文連結: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0681.html
以上是最高院、最高檢:透過「虛擬資產」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