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件起因為,2023 年10 月聯想創新科技大會 後,新浪微博帳號「萬能的大熊」在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布微博捏造稱「聯想宣布同英偉達 達成合作,而聯想總裁楊元慶 在現場也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為 合作。該微博發出後,引發評論區中大量關於原告聯想公司的負面評價、攻擊聯想公司的言論。
本站注意到,判決書中表示:本案中,被告明知關於聯想與華為的言論較為敏感、易引發輿情、煽動網民情緒,卻仍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布涉案微博。被告明知涉案微博係不實內容,卻仍放任其傳播、輿論發酵,被告存在主觀過錯。被告提供證據欲證明涉案微博內容非其原創,但案外微博帳號是否發布相似言論、是否存在內容相似的新聞報道,均與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無關。關於涉案微博對聯想公司的損害。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皆係我國科技領域重要的民營企業,被告在全無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將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聯繫在一起,編造雙方對立的事實,惡意製造矛盾,嚴重侵害了聯想公司的名譽權。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宗某在其暱稱為「@萬能的大熊」(UID:【1095240537】)的新浪微博帳號首頁置頂位置發布致歉聲明,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賠禮並消除影響,並道歉連續保留三十日,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決義務,則依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請,由本院選擇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刊登本案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宗某承擔);
二、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100000 元;
三、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證服務費6240 元、律師費60000 元;
四、駁回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以上是聯想集團訴自媒體「編造與華為對立」網路侵權案勝訴,獲賠 16 萬餘元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