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last-of-type 使用類別屬性選擇不正確
在提供的HTML 和CSS 程式碼中,它只適用於程式碼中,它只適用於程式碼中,它只適用於程式碼中,它只適用於程式碼中,它只適用於程式碼要顯示的div 中具有「visible」類別的最後一個元素。然而,.class:last-of-type 選擇器仍然無效。
問題源自於對 :last-of-type 功能的誤解。雖然它準確地選擇特定類型的最後一個元素(在本例中為
元素),但它不考慮特定的類別屬性。
偽類功能:
W3C 將:last-of-type 定義為:「與其類型的最後一個同級元素。」其行為可概括如下:
;
選擇器分析:
選擇器p。 visible:last-of-type 的目標如下:
每個 div 中的元素。
;每個集合中的元素。
和元素和「.visible」類別屬性。
結果:
因為只有前兩個
元素有「.visible」類,沒有
元素。儘管正確使用 :last-of-type ,元素仍然可見。
解決方案:
要選擇具有「.visible」類別的最後一個元素,另一種方法是必要的。 JavaScript 或基於自訂 CSS 屬性的解決方案可能提供合適的解決方法。
以上是為什麼 `:last-of-type` 無法選擇特定類別的最後一個元素?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