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元素(REE),或称稀土金属,是第 3 族之钪、钇和镧系元素共 17 种金属化学元素的合称,在电气及电子元件、激光器、玻璃、磁铁和工业及化学催化剂等领域中有着多样且广泛的应用。
《条例》第四条规定,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日前,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站附官方实录内容重点如下:
稀土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关键战略资源。近些年来,我国围绕稀土行业准入标准、行业整合、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和保障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稀土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覆盖全产业链的管理职责、监管措施有待完善,产业创新能力和绿色化智能化水平亟需提高,行业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整治非法开采或非法冶炼分离、无指标或超指标生产、买卖非法稀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足、处罚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稀土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对稀土管理职责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稀土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稀土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关于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管理要求。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二是建立总量调控制度。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稀土综合利用。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四是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五是严格流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无指标超指标开采、分离】,第二十二条【非法冶炼分离】,第二十三条【非法销售】,原处罚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均提升为处罚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相关小额违法的罚款也有所提升。
以上是《稀土管理条例》10 月起施行,明确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详细内容。更多信息请关注PHP中文网其他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