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反对民用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

王林
发布: 2024-07-31 2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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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反对民用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

公告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为加强无人机出口管理,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相关规定,现就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公告如下:

一、调整出口管制范围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

    • 红外成像设备
    • 合成孔径雷达
    • 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 惯性测量设备
  •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 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 50 千米(km)
    • 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 10 架
  •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 干扰范围大于 5 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
    • 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 1.5 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二、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三、其他事项

商务部将继续跟踪评估无人机出口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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