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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就快递征求意见: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可提供两次免费投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需注册登记

王林
发布: 2024-08-11 16:34:3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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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 8 月 11 日消息,《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过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2024 年 8 月 26 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就快递征求意见: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可提供两次免费投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需注册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专用电动三轮车要注册登记“依法上路”;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对约定上门投递的快件,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提供两次免费投递;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智能快件箱等纳入公共服务配套

快递设施建设方面,明确加强县乡村三级快递节点建设,支持各地建立完善县级寄递配送中心,优化提升乡镇寄递服务场所,建设维护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进一步强调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公共属性,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推进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学校等规划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快递最后“100 米”服务质量。
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通行、派送等必要便利。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为快递服务车辆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提供便利。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

专用电动三轮车将进入“依法上路时代”,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辆、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可免费上门两次投递

快递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国内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提供国际出境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六个月,查询内容应当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和所在位置。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对约定上门投递的快件,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提供两次免费投递,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快递经营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风险;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赔偿责任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经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快递经营企业可以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并及时告知或者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快递服务站告知收件人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保障“小哥”权益,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

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特别是对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规范,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快递经营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不得以内部罚款等方式非法克扣从业人员工资。

擅自处理“无着快件”最高可罚 1 万元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未按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违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等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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